2013-12-01
為下一代幸福站出來!


教孩子健康兩性,挺婚姻一男一女,把光明與溫暖留給下一代
台灣,婆娑之洋美麗之島,人們勤勞樸實,心地善良。我們共同創造了經濟奇蹟,度過了金融風暴,地震震不跨我們的彼此相愛的心,天災奪不去我們互相幫助的愛。但是,曾幾何時:

我們的離婚率變成全亞洲最高,生育率全世界最低!
「性別平等教育」變成了「性解放教育」,國中小學性別平等教材出現「墮胎是一項合法、合理的選擇」、「男生和男生做愛」、「你們要如何做愛」、如何「製作口交膜」及「使用水性潤滑劑」等文字;「青春水漾」的影片進入國小,教小學生尋找「性敏感帶」!
台灣愛滋感染比率在亞洲4小龍中排名第1,是日本和韓國的10倍;愛滋病成為青少年十大死因之一!
性解放者染黑了同志大遊行,他們高分貝主張嗑藥、性虐待及性交易的自由,使得同性戀者也成了性解放運動的受害者!

披著「自由與人權」外衣的性解放運動將影響台灣下一代的福祉
 所謂「多元家庭」法制化,包括「婚姻平權」、「伴侶制度」和「家屬制度」三項草案,一旦通過,在其交互作用下「男-男」、「女-女」、「男-男-男」、「女-女-女」、「男-女-男」、「男-女-跨性別-陰陽人」……等各種組合均可合法納入「多元成家」範疇,既可「同性婚姻」,亦可「締結伴侶」,或由「多人同組多元家庭」。
 且草案中之制度設計,不但伴侶關係可由單方任意解除 (見伴侶盟網站第1058-12條修正條文);更因無法定之性忠貞義務,使得「伴侶關係存續中受胎之子女」無「婚生推定」之效果,其撫養之安排僅「得」由當事人約定之(同上,第1058-7條修正條文)。如此是否能給下一代穩定、健康、安全的生長環境?對不能選擇父母的孩子公不公平?

社會大眾應尊重多元的性傾向,不同性傾向的人亦應尊重「家庭」和「婚姻」的歷史傳統
 我們堅信:以異性婚姻和婚生子女為基礎的「家庭」,為現行社會制度之基石,對國家社會具有關鍵重要性。故在法律規範及權利義務關係上,絕不應和其他人群關係(如「同修」、「公社」、「教團」、「僧團」)相混淆。
 例如,民法即明定「家庭」是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」。但此三草案中,除新伴侶制度不以「永久」為目的;新家屬制度之修正,更將該條文中代表血緣關係的「親屬」直接刪除(同上,第1122條修正條文)。若立法院在沒有共識、未經民意授權下,倉促通過這些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修改,必定對台灣社會造成極大的衝擊!

我們的主張:
1.政府及立法院重視沉默的多數,維護婚姻家庭制度,停止推動性解放法案
台灣應堅持「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」的婚姻制度,反對多元成家(同性婚姻、伴侶制度、多人家屬)等性解放法案。
尊重「多元的性別特質及性傾向」≠同意「多元性別」。為了下一代,政府應立即停止推動「多元性別」,法律中「男、女」的兩性概念不能被更改,民法中「父、母」的法律用語,亦不得改為無父無母的「雙親1」、「雙親2」。
2.各級政府遵守教育基本法等規定,將教育參與及選擇權還給家長
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,家長有協助子女接受教育之責任。為使教育能符合家長期待及台灣民情,行政院、教育部及各層級「性別平等委員會」中,應有1/3以上名額保留給「家長代表」。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應依基本法第10條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,讓家長、教師、宗教及社會團體可以參與「審議、諮詢、協調及評鑑」下一代的教育方式及教材內容。

3.任何婚姻家庭制度的改變,必須經全民公投通過後始得為之
婚姻家庭制度關乎下一代福祉及全體國民權益至為重大,不應由少數人推動修法而更改,少數國家實施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亦不應為台灣必須修法的理由。相關制度修改應在社會有高度共識,並經全民公投通過後,始得為之。
(轉載自http://www.taiwanfamily.com, 主辦:下一代幸福聯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