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-04-11
伸張公義與給予悔改機會

胡忠文法官:每個重大判決都有心裡掙扎 記者蔡惠玲專訪

  每當發生重大案件就引起社會的注意,犯下重大刑案的人必須在法院中接受審判,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,而面對犯案者的罪行和受害人家屬的感受,實際參與審判的法官也往往因此陷入內心的掙扎。

  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胡忠文法官接受本報專訪,暢談選擇執行公義與給與悔改機會的心路歷程,以下是專訪內容。

  記者問:您在執法判刑時,對於給予被害者的公義及給受刑人的悔改機會,如何考量?

  重大判決 步步為營

  答:我每次遇到重大案件時,心中其實都很掙扎,連續三、四個月不眠不休的仔細查證及思考,這是常有的事情,就是希望給受害者公義及能給受刑人悔改的機會。

  以殺人犯來說,法律規定可以判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三種判決,我判決時會考量犯罪者的殺人動機,及行為是不是已經引起人神共憤,還要考量若是殺人犯出獄後,會不會造成社會危害,使更多人受害。綜合種種因素考量後,我會非常謹慎小心地做出死刑判決,每次都經過心裡的掙扎。同時,死刑判決通過需要和議庭三位法官達成共識,所以是相當慎重的。

  若是判決較輕的刑罰,我的考量被告是否有真心悔改。不過,在法庭上的悔改是不夠的,重要的是被告是否努力請求被害人家屬的原諒,這才是真的悔改,另外則是考量被告與被害人家屬是否達成和解。

  其實,每個階段、每個判決都有心裡的衝擊與掙扎。

  問:有實際判決的例子嗎?

  答:我曾經接到一個案例,莊姓嫌犯被告殺害同居人朱姓酒女,一審及二審都因證據不足,莊姓被告被判無罪。

  我接到案子之後發現有疑問,雖然莊姓嫌犯矢口否認,但是因為發現新的證據,所以我判刑十一年。為何對殺人犯只判刑十一年,而不是死刑?因為莊姓嫌犯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調和解。雖然被告矢口否認,但是罪證確鑿,所以我仍依法判刑,這就是法律的公義。

  另一個案子是一位李姓嫌犯(化名)被告殺害父親及妹妹,雖然李姓嫌犯在警察局自白認罪,後來仍判死刑,我詳細查證後,發現被告的自白與事實不符合,所以改判無期徒刑。這也是法律的公義,我們不能輕易奪走一個人的生命。

  上帝是最終審判者

  問:法官必須施行公義及審判,您如何看待這樣的職分?

  答:我常常用羅馬書十二章19節「主說,申冤在我,我必報應」來警惕自己,如果我擔任法官沒有仔細公義判決,未來上帝審判時也會報應的。上帝才是最終的審判者,每個人最後都要面對上帝的審判。

  我在法院工作,法院內基督徒法官都會以聖經中上帝對於審判官的教導互相勉勵。 如申命記一章1617節「你們聽訟,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,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,都要按公義判斷。審判的時候,不可看人的外貌,聽訟不可分貴賤,不可懼怕人,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」。審判原是上帝的工作,在世上,上帝將榮耀的工作「審判」,交在我們手中,我們應當要遵守上帝的教訓從事審判。所以我們總是很謹慎小心, 深怕一個誤判而造成無法挽回的錯誤,法官的心裡壓力可想而知。

  體諒被害人家屬感受

  問:社會上經常聽到希望重大刑案的被害人家屬能夠盡量寬恕、原諒家害人,您的看法如何?

  答:面對被害人家屬,社會上應該要更多體諒他們的心情。如果親人被殺害,家屬的心中一定有極大的衝擊,社會上應該顧及他們的感受。

  例如,日本前陣子發生一件社會案件,有一位19歲青年姦殺一對母女,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先生感到十分傷痛,法院開庭時,他想要拿著妻女的照片,讓她們看看兇手,同時也表達他的憤怒與悲傷,但是被當庭的法官禁止。

  我想如果是我開庭,我不會禁止,因為被害人有很深的痛及恨,應該讓他們有抒解的管道。若是有機會,我會讓被害人或家屬陳述心中的感受與傷痛。

(摘自基督教論壇報3月19-22日)